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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 北京要债公司:遏制企业逃债现象的法律思考

遏制企业逃债现象的法律思考
逃债是指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逃避、躲藏方式,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引起债的法律事实、法律状态发生北京追债公司改变,以达到不偿还债务或者少偿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逃债是由来已久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则成为普遍性问题,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企业主因逃债下落不明的现象则是更加严重,当前有呈蔓延发展之趋势。
  造成当前一些企业主逃债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信用缺失滋生逃债现象的原因,也有因经济危机使一些企业资金断链和融资困难的原因,更有法律制度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和对逃债行为缺乏强有力制裁措施的原因。比如,当前一些企业主滥用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而不能有效制裁问题,因发生职工群体信访事件而造成“企业欠薪、政府买单”的问题,还有法院对查找逃债被执行人缺乏侦查权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欠薪案件缺乏“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强制措施问题,当地政府对逃债企业主“望逃莫及”问题等等。由于不能有效地追究逃债者个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能有效地打击这种逃债行为,使得一些企业主对拖欠债务满不在乎、无所顾忌,想方设法逃避,不少企业和个人也竞相效仿,出现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心态。
  当前普遍存在的恶意逃债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尤其企业主逃债后经常导致群体民工集体上访,或众多债权人哄抢财产、毁坏财物事件。二是一些企业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幌子,以高利率为诱饵,大肆吸收民间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也有些债务人明知已经自己亏空严重无偿还能力,还在临近出逃前大量借取资金,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犯罪。还有一些经营者滥用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以企业名义大肆举债,肥了自己,损了他人。三是逃债行为破坏了地方信用环境,使市场交易充满了危机,使地方市场信用受到了外界质疑,影响了当地与外界的经济交往信誉。同时,社会信用缺失滋生了逃债现象,而逃债现象又造成社会信用更大面积缺失的恶性循环。四是债务人逃债后致使人民法院对民北京讨债公司商事诉讼案件送达难、审理难和执行难,并导致一些虚假诉讼案件难以查处,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有效地遏制当前这种逃债之风和打击逃债行为,营造规范经营、积极清算、诚信还债的社会风气,这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工作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此,笔者根据有关规定和借鉴外地做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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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位于济南市区东部,南依泰山,北濒黄河,是济南东部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历城区总面积1298平方千米,人口112万人,辖19个街道、2个镇。区政府驻山大路街道。历城区地势处于山区、丘陵、平原,南高北低。黄河流经北境,小清河为境内唯一内河航运河道。多年平均气温14.3℃,多年平均降水量665.7毫米。历城区人文旅游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基础雄厚,科技智力密集,投资环境优越。素有“齐鲁首邑”之城。境内有胶济铁路、京沪铁路和济青高速公路,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济南斜拉式黄河公路大桥。古迹有千佛崖造像、四门塔等。历城区入选2017年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2018年中国城区发展100强、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区、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历城因地处历山(千佛山)下而得名。从历城发现的远古时期文化遗址(1964年发现,位于历城西郊田家庄村南,玉符河畔,属北辛文化)表明:距今约6500年至7400年之间,这里已有先民繁居。西周时,属谭国。春秋庄公十年属齐国,称泺邑。战国时,称历下邑。秦统一中国后,属济北郡。西汉景帝四年(前153年)始设历城县,属青州济南郡。东汉初属青州济南郡,后属济南国。三国时,属魏国青州安平郡,又属青州济南国。西晋时,属青州济南郡。永嘉之后,济南郡治所从东平陵迁历城。十六国后燕时,属齐州济南郡。刘宋时,属青州济南郡。北魏高齐时,属齐州济南郡。